【案例解析】因婚外情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:2021-04-23 阅读: 52195
【案情简介】
小刘与小耿原系夫妻关系,某日小刘发现妻子小耿与其同事小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气愤之下小刘找到小程、小耿共同协商处理此事,小程同意“通过微信、支付宝方式向小刘转账5万元,双方两清,说话算话”,付款后因小程心有不甘,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小刘返还5万元。
【调查处理】
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小程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微信、支付宝方式向小刘转账共5万元。原告称是受被告胁迫而给付,被告辩称是原告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原告出于对被告的精神补偿自愿支付的5万元。截至2020年3月19日款项给付完毕之时,原告小程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自己受被告小刘胁迫敲诈之事。
一审法院认为,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的陈述、短信记录、电话录音,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系自愿给付,是向被告支付的补偿。原告反驳称受到了被告对于原告人身家庭的言语、行为胁迫,并非出于原告本人意愿。但根据原告现有之证据,尚不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受到被告胁迫而给付钱财之情形成立,且截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受到原告的5万元钱款时,原告也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收到被告胁迫之事,故对于原告之反驳,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采信。原告自愿给付被告5万元钱款,使得被告取得该5万元具有合法依据,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。判决驳回小程的诉讼请求。
小程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,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录音材料和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,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给付行为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,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给付的5万元具备合法依据,故上诉人小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【法律分析】
不当得利系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:1、一方受利益;2、他方受损失;3、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;4、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。
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小刘接受小程给付的5万元是否不具备合法依据。从案件涉及的录音资料、微信截图来看,小程对小刘遭受痛苦具有愧疚心理,给付5万元也是出于自愿。“法无禁止即自由”,小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,而法院最后的判决也体现了《民法典》“弘扬家庭美德,夫妻互相忠实”的指导意义。